ST联合: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9 20: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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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O二五年十二月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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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旅文
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有关决
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
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换届时,提名委员会在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后由新一届
董事会按照本章规定组建。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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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
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披露提名委员会的审
查意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
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党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由党
委组织部负责人兼任,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办公室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及全部兼职等情况。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和候选人的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
序、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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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委员,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或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
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依据其
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其应当在向董事会提
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等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其他非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可以列席提名委
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 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的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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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独立董事的意见;
  (六)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会议记录、会议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处保存,保存期 10 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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