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O二五年十二月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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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旅文化投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
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现任董事,高管人
员是指经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
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
以上。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
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
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换届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后由
新一届董事会按照本章规定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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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
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党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由党
委组织部负责人兼任,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办公室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相关资
料,以供其决策。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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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政策,形成决议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或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以
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
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
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
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
时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等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其他非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可以列席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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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 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的姓
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独立董事的意见;
(六)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会议记录、会议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处保存,保存期 10 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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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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