奕东电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9 2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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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与绩效,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工作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其管理、监督职能,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下列人员:
 (一)董事;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薪酬与绩效考核原则:
 (一)薪酬标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业绩目标挂钩的原则;
 (四)薪酬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五)薪酬与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六)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相关薪酬考核机构可根据以下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作相应
调整,调整的依据包括: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六)其他情况。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薪酬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收
入,个人所得税及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
薪酬、绩效薪酬中统一代扣代缴。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考
核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确定其薪酬方案。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
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薪
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十条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可给予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他职务的,以其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确定薪酬。不在公
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独立董事实行年度津贴制,年度津贴标准由
股东会确认,按月发放。
  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百分之五十,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
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根据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职务薪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
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
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考核以自然年度为周期。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
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
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
案和制度等。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内将基本年薪按月发放,次年发放绩效年薪。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
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
奖励,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应当根据情节,相应扣减、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
全额或部分追回。具体包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谴责或通报批评的;被有关部门依
法依纪处理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企业资产流失的。
 (五)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六)其他违反《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情况的。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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