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
列情形:
意见的审计报告;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
内部公示栏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
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
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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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