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世科: 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9 1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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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22        证券简称:博世科   公告编号:2025-110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方拟签署调解协议,后续调解或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因公司与
花垣县盛鑫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曾用名“花垣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花垣十八洞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公司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
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湖南湘西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花垣国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曾用名“花垣县十八洞国有资产资源投资运营有限
责任公司”)、湖南花垣十八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公司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后,经人民法院组织各
方沟通和协商,初步达成调解意向,各方拟签署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尚未签署生
效,是否调解及调解内容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以人民法院最终出具的民事调解文
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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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花垣县盛鑫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曾用名“花垣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花垣十八洞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南湘西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三:花垣国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曾用名“花垣县十八洞国有资产资源
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四:湖南花垣十八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花垣现代投资”)作为股东共同成立花垣博世科水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垣博世科”),其中原告持股比例为 98.26%、花垣现代投资
持股比例为 1.74%。花垣博世科系五龙冲水库集中供水工程 PPP 项目(以下简称
“本项目”)的项目公司。
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2020 年 5 月 28 日与被告一、被告二及花垣现代投资签署
《五龙冲水库集中供水工程 PPP 项目合同解除协议》
                         (简称《解除协议》)及《五
龙冲水库集中供水工程 PPP 项目合同解除协议相关条款之补充约定协议》(简称
《解除补充协议》)。根据《解除协议》第五条约定,原告将所持花垣博世科 98.26%
转让给被告一,股权转让价款即为该协议约定的项目移交价款。项目移交价格为
原告及花垣博世科为建设实施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投资建设项目成本(含花垣博
世科因管理项目实施需要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财务成本,具体金额以评估报告
为准。
  根据《解除协议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在《解除协议》签订后,被告一按
照以下方式向原告支付项目移交款(即股权转让款):1.《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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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向原告支付第二笔款项至本项目移交款(即本项目资产评估值)的 25%
(含前期支付的第一笔款项);3.在《解除协议》签订生效日自然年的第一年、
第二年、第三年的 12 月 31 日前,分别向原告支付本项目移交款(即本项目资产
评估值)的 35%(含前期支付的第一笔和第二笔款项)、35%、30%。若到每一
笔付款节点后,本项目资产评估值仍未确定,则以暂定估算投资建设成本与财务
成本的合计数(即 22,404.66 万元)为基数按比例向原告暂付项目移交款,待资
产评估值确定后重新调整每一笔付款,“多退少补”。
   并且,《解除协议补充协议》第二条第 5 款作出特殊约定:若被告一在《解
除协议补充协议》生效后 3 个自然年度内未能完成融资/获得专项资金的,或者
被告一获得了融资/专项资金后不优先支付原告项目移交款的,原告有权向被告
二请求支付剩余项目移交款及相关利息费用,被告二应无条件履行。
告一名下,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并且,原告也按约完成了其他项目移交工作,
本项目也已经投入使用。但是,被告一在支付了第一笔股权转让价款 1,000 万元
后,就一直未按约及时支付剩余款项,也一直拖延办理项目移交评估工作。截至
起诉之日,被告一仅陆续共计支付 76,971,702.68 元,现仍有 147,074,897.32 元股
权转让价款尚未支付(暂定金额,最终以评估值为准)。
   原告认为,被告一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解除协议》及《解除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立即支付
剩余未付股权转让价款及延期利息,并且有权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
外,被告三是被告一的唯一股东,被告四是被告三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三、被告四应对被告一在本案中承
担的股权价款及延期利息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即项目移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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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请 求 判 令 被 告 一 向 原 告 支 付 延 期 利 息 21,828,626.22 元 ( 暂 以
价款支付完毕之日)。
  以上两项合计 168,903,523.54 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就被告一所承担的股权转让价款(即
项目移交款)及延期利息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鉴定费等诉
讼相关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自 2025 年 7 月 29 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发生的其他未达到
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为 12,958.58 万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各方拟签署调解协议,后续调解
或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
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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