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5-06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拟同意新光大中心项
目回表处置方案。新光大中心项目分别于 2015 年 6 月及 2016 年 11
月投放,为资管新规 前的理财存量资产,融资方为项目公司北京华
恒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恒兴业)和北京华恒业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恒业),资金用于通州新光大中心项目建设。
增信方式主要包括土地及建筑物抵押、项目公司股权质押等,抵押
物评估价值约 76 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项目余额 38.24 亿元
(其中,一期项目余额 25 亿元、二期项目余额 13.24 亿元)。项目
此前已履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表为落实监管要
求,不涉及新增授信,保持原有业务结构,融资利率执行原合同约
定。
? 华恒兴业、华恒业为本行控股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
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不需要经过本行股东会或
有关部门批准。
“资管新规”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 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人民
币38.24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 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拟同意新光大中心项目回表处置方案。新光大中心项目分
别于 2015 年 6 月及 2016 年 11 月投放,为资管新规前的理财存量资
产,融资方为项目公司华恒兴业和华恒业,资金用于通州新光大中
心项目建设。增信方式主要包括土地及建筑物抵押、项目公司股权
质押等,抵押物评估价值约 76 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项目余额
元)。项目此前已履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表为
落实监管要求,不涉及新增授信,保持原有业务结构,融资利率执
行原合同约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次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第十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一次会
议及 2025 年第九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第十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不需要经过本行股东会或有关
部门批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 12 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金额未达到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华恒兴业、华恒业为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上述企业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华恒兴业成立于 2011 年 4 月,注册地北京市,注册资本 2 亿元,
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主
要负责新光大中心一期项目的开发建设。截至 2025 年 9 月末,华恒
兴业总资产 20.95 亿元,2025 年前三个季度营业收入 1.34 亿元。
华恒业成立于 2010 年 10 月,注册地北京市,注册资本 2 亿元,
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主
要负责新光大中心二期项目的开发建设。截至 2025 年 9 月末,华恒
业总资产 35.63 亿元,2025 年前三个季度营业收入 0.22 亿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
其他同类业务;本行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行拟同意新光大中心项目回表处置方案。新光大中心项目分
别于 2015 年 6 月及 2016 年 11 月投放,为资管新规前的理财存量资
产,融资方为项目公司华恒兴业和华恒业,资金用于通州新光大中
心项目建设。增信方式主要包括土地及建筑物抵押、项目公司股权
质押等,抵押物评估价值约 76 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项目余额
元)。项目此前已履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表为
落实监管要求,不涉及新增授信,保持原有业务结构,融资利率执
行原合同约定。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
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
定,本次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本行董事会批准,不需要经过本行股东会或
有关部门批准。
会第一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九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
将《关于与关联法人北京华恒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北京华恒
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行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1 票同意(关联董事吴利军、崔
勇、郝成回避表决)。
本行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
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七、备查文件
(一)第十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二)2025 年第九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三)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四)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