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9 19: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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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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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会 议 须 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会议
顺利进行,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须知。
  一、会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进行,请参会人员自觉维护会议秩序。
  二、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须携带合法身份证明和有效登记文件(股票账户卡、
身份证等)及相关授权文件办理会议登记手续及有关事宜。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 17:00 之前
到北京市海淀区玲珑巷路 1 号院 1 号楼中电建科技创新产业园 A 座 12 层董事会
办公室办理会议登记;应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 9:45 前到中电建科技创新产业
园 A 座 806 会议室签到登记,并在登记完毕后,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入会场安
排的位置入座。10:00 会议开始,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
东代表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签到登记即终止,未在 10:00 前
登记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不能参加现场会议表决。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在会议上发言的,请在 2025 年 12 月 30 日 17:
应向会议通报股东姓名,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议案进行,简明扼要,每位发言时
间不超过 3 分钟。会议不能满足所有想要发言的股东的要求,股东可在会后通过
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公司会认真听取股东的建议、意见。
  五、谢绝个人进行录音、拍照及录像。
  六、本次会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即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七、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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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
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现场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由两名股东代表、公司律师监票。
  八、股东会期间,请参会人员将手机关机或调为静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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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 议 议 程
 会议时间:2025 年 12 月 31 日 10:00 开始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参会股东情况及列席会议人员情况
  (二)宣读议案
  议案一:关于选举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签
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三)股东发言,审议议案
  (四)股东对议案进行表决
  (五)宣读表决结果
  (六)宣读股东会决议
  (七)宣读法律意见书
  (八)签署股东会决议
  (九)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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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 议 议 案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名、董事会人事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审核,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中国电力建设
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推举王小军先生为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其他董事任期一致。王小军先生简
历请详见本会议资料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
表审议。
  附件:王小军先生简历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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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王小军先生简历
  王小军,男,1971 年 8 月出生,历任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
限公司海外事业发展部副主任、采购与现场管理业务部经理、设备成套项目部副
主任,海外事业管理部副主任,土耳其 Bure、Feke1、Feke2 设备成套项目经理、
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中国电建集团
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华东区域总部总经理、党工委副书记;中国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区域总部总经理、党工委副书记;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区域总部
总经理、党工委副书记;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中国电力建设股
份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现任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董事、总经理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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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已经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5-073)。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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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建财务
公司”)计划在 2026 年向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电建集团”)及其子公司(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除外)提供存款、贷款及其他
金融服务。双方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签署《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
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约定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财务公司向电建集团提供存款、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
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
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73)中披露的电建财务公司为电
建集团提供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相关内容。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附件:《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
服务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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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在中国北京签署:
甲方: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玲珑巷路 1 号院 1 号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焰章
乙方: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玲珑巷路 1 号院 3 号楼 3-6 层、1 号楼 B2 层数据机房
法定代表人:杜明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系 A 股上市公司)的控股
股东。
协议签署之日,乙方为中国电建的控股子公司,中国电建直接持有乙方 94%的股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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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甲方同意接受相关服务。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协议所指
甲方包括甲方及其下属企业(即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但不包括中国电建及
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
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的上述交易事项构成中国电建的关联交易,须遵
守相关规定。
  基于以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为
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上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 1 条 合作原则
融服务。
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乙方亦有权自主选择向除甲方以外的对象提供金融服务。
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第 2 条 服务内容及定价原则
  乙方直接向甲方提供存款、贷款、委托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具体如下:
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
存款等。
的同期基准利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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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内及时足额予以兑付。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
本协议,并可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应付甲方的存款与甲方在乙方的贷
款进行抵销。
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贷款服务。
贷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确定。
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甲方应还乙方的贷款与甲方在乙方的存款进行抵销。
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成员单位办理融资租赁;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
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
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从
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该类型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并且参照国内
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水平。
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
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条       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乙方与甲方的金融服务交易
作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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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人民币 220 亿元;甲方自乙方获得的每日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每
日存款余额上限;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年度服务费用将不超
过人民币 2,500 万元;甲方通过乙方向中国电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
委托贷款,每日委托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
  第 4 条 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的贷款业务逾期情况以及可能影响甲方正常经营和偿债能力的其他风险事项进
行不定期地监督。
序,敦促甲方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贷款业务风险的原
因,分析和跟踪风险状态。
需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存贷信息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
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第 5 条 双方的承诺
完整的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
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
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及时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
批文、授权和许可。本协议的签订,不会违反(i)甲方的公司章程,(ii)甲
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义务,或(iii)任何中国法律法规。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
代表已被授予全权签署本协议。本协议构成甲方合法、有效并具约束力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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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该义务可根据本协议条款予以强制执行。
从事)的行为或事项以使其能够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如乙方在本协
议期限内任何时间要求甲方任何下属企业就该下属企业对有关本协议的执行和
在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另行签署一份具体执行或补充协议,甲方保证促使有关下
属企业和另一方就所要求的形式签署该协议。
甲方的实际情况为其设计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批文、授权和许可。本协议的签订,不会违反(i)乙方的公司章程,(ii)乙
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义务,或(iii)任何中国法律法规。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
代表已被授予全权签署本协议。本协议构成乙方合法、有效并具约束力的义务,
且该义务可根据本协议条款予以强制执行。
事项以使其能够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如甲方在本协议期限内任何时
间要求乙方就其对有关本协议的执行和在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另行签署一份具
体执行或补充协议,乙方保证和甲方就所要求的形式签署该协议。
  第 6 条 合同期限
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为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
甲、乙双方同意可以延长或续期。
  第 7 条 协议的履行、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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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根据该规则该等交易在遵守该规则中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后方可进行,则本协
议项下与该等交易有关的履行以遵守该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为先决条
件。
他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和符合并满足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作出。
  第 8 条 保密
的信息、资料、财务数据、产品信息等均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
何第三方或进行不正当使用,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中国法律法规
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尽一切努
力将信息披露程度和范围限制在中国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的限度
内。
信息资料由对方公开或者实际上已经公开或者进入公知领域时止。
  第 9 条 违约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导致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
方实际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 10 条   不可抗力
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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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以
专人递送或挂号邮寄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
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
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
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 11 条   公告
何公告,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公告的除外。
  第 12 条   通知
一方以专人递送给另一方,或以电报、电传、传真方式发出,或以挂号信件、特
快专递等方式邮寄。专人递送的通知于专人交付另一方指定人士签收之日被视作
送达;以电报、电传、传真方式发出的通知于发出后二十四小时被视作送达;以
邮寄方式发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 3 日(若最后一日是星期
六、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作送达。
  第 13 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商原则自行解决。如果协商在 30 日内未能取得双方可以接受的结果,任何一方
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依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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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4 条   其他
而产生的有关费用和开支;若无相关规定,则由双方平均分配。
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整体协议和理解,并应取代双方对本协议所述一切有关事宜的所有先前口头或书
面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
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
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效力则不受影响。
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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