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苤珊律师事; 去律意见书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其他股东)共计 83 人, 代表股份 710,402 股, 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
议、 表决。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 本次股东会按照去律、 去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
记名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步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 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查验, 本次股东会相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4,387,635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3%;
反对 29,438 股,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5%;弃权 19,688 股,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661,276 股, 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93.0848%;反对 29,438 股, 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34,389,261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1%;
反对 27,131 股,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8% ;弃权 20,369 股,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662,902 股, 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93.3136%;反对 27,131 股, 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