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
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负
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
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
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
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
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逐级上报公司管理层和董事
会批准。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
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
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
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在进行责任追究时,可适用上述一项或多项追责形式;进行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轻重确定。
第十四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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