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线下: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9 19: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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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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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坚持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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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电子邮箱;
  (四)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投资者接待日、现场参观;
  (十)座谈交流、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路演;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为保证投资者与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证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
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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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责任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各项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督促相关职责的履行。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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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
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
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
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
供。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
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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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妥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
易”)与投资者交流,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并起草相
关回复内容,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及时予以发布;如涉及特别
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
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
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
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
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
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
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
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
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
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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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
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
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
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
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
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内部审核流程如
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
提问,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相关人员,
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
  对于投资者涉及公司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提问,各分子公司、各职能
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回复内容的起草,
并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充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回复内容审核。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审
核通过后及时予以发布;如涉及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
部咨询机构意见。
  (四)回复内容发布。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
室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凡未经审批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
发布。
     第三十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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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
布。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
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
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
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
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
文章、管理层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
更应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三十七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
待,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
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
共同完成接待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采访或调研。
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
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
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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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若不签署,公司应禁止该来访
者参加本次活动。若投资者未签署承诺书,而公司仍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致使公
司重大信息无法保密的,本次投资者活动的接待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公司所受到的损失。
   第四十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陪同人员应遵守公平披露信息和重大信息保
密原则,不得向某个投资者提前披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   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第四十二条   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
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
后报公司董事长、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
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
组织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
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
进行直播。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
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
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
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应尽量避免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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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
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
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
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五十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董事会办公室充分的信任,董事会秘书可以列
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
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五十一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
公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
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订。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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