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
(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
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神通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机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以
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
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赔偿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七)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使用,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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