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
度和可操作性,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钢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
建立健全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
度性安排,确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股
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现金流状况等因素,审慎确定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每年应根据当期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项目投
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确定公司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
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或者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
(1)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
出发,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
生。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产 30%。
(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利润分配预案及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董事会审议制订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
提交股东会审议。
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
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
公司每三年将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确定该时段的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因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六、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规划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