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诺: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9 19: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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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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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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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金信诺高
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诺”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
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会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通知载明
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
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
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生态园 10 栋 B 座 27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何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4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137,123,0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24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6,602,7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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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
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持续督导
相关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二) 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会议通知,本
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
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
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83,046,39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302%;反对 633,63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449%;弃权 4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514,6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556%;反对 633,63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77%;弃权 4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66%。
  表决结果:同意 182,823,19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087%;反对 853,63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646%;弃权 4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
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91,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531%;反对 853,63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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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658%;弃权 49,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811%。
   表决结果:同意 180,573,38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2842%;反对 3,085,54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794%;弃权 6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041,59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798%;反对 3,085,54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903%;弃权 66,9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9299%。
   表决结果:同意 182,783,44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871%;反对 877,28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775%;弃权 6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
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51,65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005%;反对 877,28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946%;弃权 65,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9049%。
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461,04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068%;反对 793,73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500%;弃权 62,3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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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337,95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001%;反对 793,73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332%;弃权 62,35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667%。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3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5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赣州发展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回避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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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    征               王   远
                                  唐巧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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