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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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会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并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公告了《深圳市
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
告》。
经查验,该等通知及公告中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
对会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
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 63 号高新区联合总部
大厦 36 楼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9 日上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8 人,代表股份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9.5151%。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55 人,代表股份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
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
机构之外,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
法律意见书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事
项进行了逐项审议。
(一)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二)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
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110,903,452 股同意,370,100 股反对,166,000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89%,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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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6,136,869 股同意,370,100 股反对,166,000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6.7846%。
表决结果为:111,036,652 股同意,243,100 股反对,159,800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85%,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6,270,069 股同意,243,100 股反对,159,800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7.5835%。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通
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
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郭晓丹
经办律师:
文 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