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科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同济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9 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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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
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营业执
照、有关人员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
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
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
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
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五)在上海市彰武路 50 号同济君
禧大酒店三楼多功能厅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官远发先生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
会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2 月 12 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理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人的营业执照、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79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91,225,18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45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
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逐一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验,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议现场修
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   晨               经办律师:宋萍萍
                              周   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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