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5)锦天城深律见证字HT第005号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联系电话:(86755)82816698 传真电话:(86755)82816898
邮政编码:51804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持有有权
机关-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440000772720702Y
号《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依法具有执业资格。
撰写、签署编号为(2025)锦天城深律见证字HT第005号《上海市
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的霍庭
律师、潘沁圣律师均为本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
,
分别持有有权机关—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证号为14403199110407747
号、144032020101765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且均处于
年审合格暨有效状态,依法均具有执业主体资格。
据此,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业已具备撰写、签署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的主体资格。
本所作为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聘请的常
年法律顾问,应贵公司之请求,特委派本所经办律师列席并见证了贵
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星期五,下同)14时30分召开的2025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本所经办律师依法审核、验证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
有关程序、召集人及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主体资格、本次股
东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所涉《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项。在此基础上,本所特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
真实及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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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
现行适用的《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
)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是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
经发生或存在的客观事实和对我国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理解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贵公司已作出承诺与保证,已将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情况向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充分披露,所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
资料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客观的和完整的。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
件、资料进行了充分地审查与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
真实及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六、本所及于本《法律意见书》中签字的本所经办律师与贵公司、
贵公司的关联方及持股5%或以上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之间均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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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事先书面明示同意或许可,贵公司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八、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信息披
露文件之一,随同《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决议》
(以下简称《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一并公告或披露,并依法对
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贵公司提供
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依
法撰写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系由其董事会召集。
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决定以现
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
又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2月04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以下简称“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
)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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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通知》)(公告编号:2025-077),决定于2025年12月19日14时
开本次股东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召集人、会议时间(含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
、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会议
表决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相关事宜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贵公司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召开,其中:
记名投票方式如期召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通知》
中所披露的内容一致。会议就《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
议和表决。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12月19日09:15-09:25、09:30-11:30以及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5 年 12 月 19 日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方式、召集程序及召
开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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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一)召集人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其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主体资
格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含股东
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下同)共计9人,代表股份数额为
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2,370,800,756股的37.9064%。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2025年12月12日下
午15时交易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贵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所出示的《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
相关资料,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均为截至
册的贵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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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
的统计数据并经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贵公司股东人数共计为575人,代表贵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70,969,017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贵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额2,370,800,756股的2.9935%。上述通过深交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贵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均由
该系统提供机构-信息公司予以验证。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秘书,下同)共
据此,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的主体
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贵公司股东
的主体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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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会逐项审议了如下三项《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又经查验,上述《议案》均已经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12月0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公
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公告编号:2025-072)。
再经查验,上述《议案》与贵公司董事会在《通知》中所列明的
本次股东会拟审议《议案》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根据《通知》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据此,贵公司本次与会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或
采取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行使其投票的权利。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
上述《议案》
,且按《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了监票、计票(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
息公司亦及时提供了其所统计的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据此,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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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的上述《议案》的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系统对上述三项
《议案》进行表决的贵公司股东共计584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为969,653,264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额2,370,800,756股的40.8998%。
又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上述三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及
表决,本所经办律师确认如下表所示的表决结果:
单位:股
表决结果
序 是否
《议案》名称 占有效表决股份 反对 弃权
号 同意票 通过
的比重(%) 票 票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
的议案》
《关于为 下属子公司 936,242, 33,28 129,8
担保的议案》 439 1,025 00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 968,718, 827,4 107,3
保值业务的议案》 543 21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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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经查验,上述第01号、第03号《议案》为普通决议表决事项,
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贵公司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
决(即,普通表决)审议通过。上述第02号《议案》为特别决议表决
事项,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贵公司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即,特别表决)审议通过。
又再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股东均未对上述
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的上述《议案》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
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人员
的主体资格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合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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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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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签名)
宋征
经办律师: (签名)
霍庭
经办律师: (签名)
潘沁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