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思股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9 18: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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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拟定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津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
集人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其他成员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
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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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和协调,工作组成员无须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须董
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工作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以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配工作的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
成情况;
  (四)提供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及经营绩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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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如遇事态紧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临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和方式的限制,但应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
录中对此做出记载并由全体参会委员签署。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并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表决。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
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
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工作组成员可以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
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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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知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
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内容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本工作细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
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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