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思股份: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9 18: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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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南京
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
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
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内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在内部审计业
务方面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并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
  第五条 内审部配备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以确保内部审计职能
得到有效发挥,必要时外聘审计机构或专业审计人员帮助执行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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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审计工作能力,应当遵
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做到独立、客观、
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八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支
持与保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
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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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
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办理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应至少以每个会计年度为单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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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
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
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
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十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
审计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
打击报复。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内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期
间有关经营管理资料;
  (二)有权参加公司财务、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
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审部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会议;
  (三)有权审批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报告的发送对象,
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对象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
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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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
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八)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总裁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
员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
作重点和上级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
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
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
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的范围进行
调整。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
计报告。主要工作程序分为:
  (一)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其他非计划性审计事项确定审计对象
和目标;
  (二)确定审计范围,编制审计项目总体计划和审计方案;
  (三)内部审计人员通过现场调查、内部控制测试、检查和分析各类相关文
件、资料等步骤实施审计,并收集充分、相关及可靠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
  (四)对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与被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责
任人进行沟通,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五)在充分考虑被审计部门的意见后,及时编制正式的内部审计报告,并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
  (六)公司内审部认为需要连续实施审计的项目和需要检查落实审计建议及
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公司内审部可视具体情况实施后续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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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内审部对于办理完毕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建立
内部审计档案。
  第十九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整改,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内容保密,未经内审部负责人适当授权,不擅自
向内审部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披露或公开。
  第二十二条 如需对参股公司进行内部审计,可办理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或监
事会的委托手续,再根据委托事项展开审计;也可以行使股东权利方式,查阅有
关资料。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
内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公司批准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成绩显著的,报请公司批准,予以表扬或其它形式的奖励。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
准后予以相应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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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泄漏公司秘密,造成严重损失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本制度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
条款自动失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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