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
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
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特别是管理层应当
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
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
(三)财经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业绩说明会;
(五)分析师会议、座谈交流;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路演;
(十)上证e互动。
公司保证投资者上证e互动、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
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
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
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公司将于第一时间在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确保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经营产品、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管理联系方法、专题文章等投
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但同时避免
参观者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结束后,公司应按照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
否召开业绩说明会。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与投资者相关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
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监管要求进行路演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将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
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
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董事会
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资本运营中心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
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确保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各部门
及下属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重大信息报告至公司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
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资本
运营中心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未
经明确授权,严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
训或学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记载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
档。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并将文字、
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及时存档
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及线上方式交流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
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则等规
范性文件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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