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轮轮胎: 赛轮轮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规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9 18: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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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做好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
的持股合并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
合并计算。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
得超过三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
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
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以下统称“特
定股份”)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
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
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受让
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
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
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百分之五十。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
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
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如适用)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
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
律处分;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将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
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
规则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
则的规定执行。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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