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退市苏吴 公告编号:临 2025-148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二审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吴中
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刑事裁定书[(2025)湘 04 刑终 449 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一审判决结果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进出口公司收到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湘 0424 刑初 54 号],
认为进出口公司及时任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锋在 2011 年 7 月至
退税罪(从犯)追究进出口公司及杨锋刑事责任。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犯骗取进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
币八百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杨锋犯骗取进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 12.3 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1 年 10 月 28 日起至 2022 年 1 月 25 日止,折抵刑
期 90 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对公安机关扣押被告单位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
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述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
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104)。
二、案件二审裁定结果
近日,进出口公司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5)湘 04
刑终 449 号],判决如下: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
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
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运作,除已经披露的事项外,公司目前经
营情况正常。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
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