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41 900920 证券简称:动力新科 动力 B 股 公告编号:临 2025-080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 年 12 月 19 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343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B 股) 14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721,784,010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B 股) 562,194
的比例(%)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52.0084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0.0405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3:00。召开地点:上海新
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 2636 号)办公大楼会议室。
(2)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当日的 9:15-15:00。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董
事长杨怀景先生因工作冲突未能出席会议,经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李瑾女士主持本次会
议。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本次会议并向公司请假。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721,233,710 99.9238 510,200 0.0707 40,100 0.0055
B股 523,094 93.0451 39,100 6.9549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721,756,804 99.9184 549,300 0.0760 40,100 0.0056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721,193,810 99.9182 439,700 0.0609 150,500 0.0209
B股 550,094 97.8477 12,100 2.1523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721,743,904 99.9166 451,800 0.0625 150,500 0.0209
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80,884,014 99.1411 1,446,600 0.7929 120,500 0.0660
B股 523,094 93.0451 39,100 6.9549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181,407,108 99.1224 1,485,700 0.8118 120,500 0.0658
本议案关联股东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545,292,032 99.8700 554,100 0.1015 155,700 0.0285
B股 523,094 93.0451 39,100 6.9549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545,815,126 99.8630 593,200 0.1085 155,700 0.0285
本议案关联股东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已回避表决。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
议案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
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关于 2026 年上半年公
司与上海汽车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等日常关
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 2026 年上半年公
司与重庆机电控股(集
团)公司等日常关联交
易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数 539,332,896 股)和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持股数 175,782,178 股)已分别回
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路遥律师、沈粤律师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会的提案,以及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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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