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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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林泽若明、郭
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中泰证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不对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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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
起向社会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系由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股权
登记日、表决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参加现场会
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拟审
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会议通知、公告的发出时间、内容和方式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其中: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即 2025 年 12 月 19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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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即 2025 年 12 月 19 日的
经十路 7000 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 3 号楼 4503 室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与股东会通知公
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洪先生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交之身份证明资料、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电子数据方式传来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股东名
册等资料进行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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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及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统计并当场公布
了现场会议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
决权数和统计数。
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714 人,
代表股份 5,030,032,5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3.5238%。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 占比
票数 占比(%) 票数 占比(%) 票数
(%)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公司变更住所并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 5,027,141,051 99.9425 2,459,109 0.0488 432,400 0.008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议案 5,027,233,451 99.9443 2,560,109 0.0508 239,000 0.00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关于制定《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的议案 5,027,178,651 99.9432 2,522,909 0.0501 331,000 0.006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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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 占比
票数 占比(%) 票数 占比(%) 票数
(%)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预计公司 2026 年度对外担
保额度的议案 5,025,935,451 99.9185 3,674,709 0.0730 422,400 0.008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关 于 公 司 董 事 2024 年 度 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关于公司监事 2022-2024 年任
期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的议案 5,026,081,151 99.9214 3,640,809 0.0723 310,600 0.00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此外,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和 2022-2024
年任期绩效考核与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该事项为非表决事项。
上述 6 项议案均属于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第 1 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
有鉴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次会
议议案 2-6 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
上述 6 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四、本次股东会没有审议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泰证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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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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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zCl2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 页无 正文 ,为 《国浩律师 (济 南 )事 务所关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⒛2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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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二 五 年 十 二 月十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