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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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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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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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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5)沪观律顾 306 号-1
致: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晋亿实业”、“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陈世颐律师、曹璐律师
(下称“本所律师”)列席晋亿实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
称“《股东会规则》”)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
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晋亿实业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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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目的。本所特此同意,晋亿实业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晋亿实业本次股东大
会公告材料之一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
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
海证券报》上发布了《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会议通知的
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议地址为浙江省嘉善经济开发区晋亿大道 8 号,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永龙先生主
持,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符合会议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的 9:15-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方式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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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表和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72,067,46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7.571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35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了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中,特别决议议案 1 个,对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的议案 2 个,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1 个,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
决的议案。
(三)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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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7,479,1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278%;
反对 1,41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557%;弃权 372,10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6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对 1,41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557%;
弃权 372,1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65%。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79,337,4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77%;
反对 1,80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32%;弃权 187,10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1%。
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79,727,8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00%;
反对 1,42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27%;弃权 179,80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3%。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79,502,0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08%;
反对 1,63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93%;弃权 189,60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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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1,63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735%;
弃权 189,6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66%。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78,710,1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32%;
反对 2,347,0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54%;弃权 271,90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4%。
(四)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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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二 ○ 二五 年 十二 月十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