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
关于
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
关于
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5)沪铭法意字第【005】号
致: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贾婷律师、朱真宇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
依法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
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 2025 年 11 月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1)(以下简称
“《通知》”)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且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已经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的公告。公司发布的该等公告载明了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采取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
行使表决权,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
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提示了参加股东会投票的
注意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股东提供了本次股票会的网络投票平台。
路 580 号 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同意召开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且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 15 日刊登了会议
通知,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
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及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88,615,4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14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6
人,代表股权 1,230,520 股,占公司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16%。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
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外,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明的及临时提案公告列
明的议案一致。
四、 本次股东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
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二)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
网络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
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将现场投票的结果上传
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
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审议表决;其中涉及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
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下接盖章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