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股份”或“上市公司”或“公
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张其宾、谭瑞清、汤阴县豫鑫有限责任
公司、谭精忠合计持有的河南豫鑫糖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鑫糖醇”或“标
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相关终止协议的议案》,经公司审慎研究,并与相关
交易方友好协商,同意公司终止本次交易,并撤回申请文件,以及与交易对方签
署相关终止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华康股份本次交易
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华康股份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核
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的重组报
告书披露之日(即 2025 年 3 月 28 日)起至华康股份披露终止本次交易之日(即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五)前述(一)至(四)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
年子女;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5 年 12 月 4 日出具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
交易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等资料,本次交易的相关自然人及机构于自查期间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形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上市公司原独立董事许志国(已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离任)于自查期间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时间 交易方式 交易股份数(股) 交易后持有流通股(股)
许志国就上述买卖情况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华康股份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人离任公司独立董
事后,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
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
卖华康股份股票的情形;
未透露本次交易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华康股
份股票或操纵华康股份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
愿意将因上述华康股份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上交华康股份;
并对本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证券专员张茜之母亲古雅君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累计卖
出 2,300 股;东方证券原经办人员关晓凡之母亲解光霞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累计卖出 1,380 股。古雅君、解光霞就上述买卖情况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
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
内幕信息买卖华康股份股票的情形;
未透露本次交易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华康股
份股票或操纵华康股份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
愿意将因上述华康股份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上交华康股份;
并对本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证券专员张茜、东方证券原经办人员关晓凡就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
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直系亲属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
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
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康股份股票的情形;
务。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透露本次交易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
存在建议他人买卖华康股份股票或操纵华康股份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
愿意将因上述华康股份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上交华康股份;
并对本声明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东方证券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东方证券买卖华康股份 A 股股票
的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自营业务账户 3,800 5,400 0
注:统计口径包括东方证券及东方证券的控股子公司。
东方证券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
“针对上述买卖华康股份的情况,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
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自营
业务账户买卖华康股份股票的交易是相关部门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做出的决策,
属于日常市场化行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华康股份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不存在
其他买卖华康股份 A 股股票的行为。”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综上,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及中介机构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
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
及声明与承诺,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
说明与承诺确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和自然人在自查期间
内买卖华康股份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形外,核查范围内的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
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宋亚峰 冯研 陈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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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