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
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
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我们认为公司购买的房
产将作为公司的人才公寓自用,将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公司人才的居住需求,保障
优秀人才的生活质量,稳定人才队伍建设,具有一定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关联
交易的交易价格以评估价格为基础,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市场化原则和公允性
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对本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我们同意
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给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3 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独立意见
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我们对
评估机构浙江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资质及独立性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对资产
评估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我们认为浙江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相关业
务评估资格,其出具的评估报告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
估结果公允,具备专业性和独立性。本次交易以评估价值为基础且经双方协商确
定价格,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杨黎明、徐立华、黄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