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
邮编(P.C):510623 电话(Tel):020-37181333
传真(Fax):020-37181388 网址(Website):www.etrlawfirm.com
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粤广信君达律委字第 1378-4 号
致: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
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
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
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开,并依法对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
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及现场见证,据此出具法律意
法律意见书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www.szse.cn)刊登《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9,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本
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股东有权亲
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 14:30 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 6 号
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陈新民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9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
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25 年 12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查 验 ,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132 人 , 代 表 股 份
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96,203,6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869%。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5 人,代表股份 1,679,4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6 人,代表股份 1,850,66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 1,679,4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15%。
的见证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也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陈新民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证,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法律意见书
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
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
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提案 1.0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7,351,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83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18,8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656%;反对 490,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278%;弃权 40,83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提案 2.00《关于 2026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7,115,1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83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82,6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026%;反对 727,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908%;弃权 40,83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根据以上表决结果,本所认为:
法律意见书
而未回避表决的情况。
综上,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查并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公司持有贰份,本所留存壹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邓传远 林绮红
魏海莲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