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 PARTNERS
中国武汉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
卓尔国际中心 20-21 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2025)得伟君尚律字第 13598 号
致: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
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登载了《武汉明诚文
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 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
法律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 14:30 在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武
汉保利广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鞠玲女士主持会议。公司通过上交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
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授权代表 255 人,代表股份 615,401,846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0.154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 5 人,
代表股份 587,694,7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796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50
人,代表股份 27,707,1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576%。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
及对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
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
项予以投票表决。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表:
同意票数
是否
提案 提案名称 表决票数 于投票总
通过
股数比例
同意 612,214,644 股;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 99.4820%
其附件的议案
弃权 675,100 股
同意 612,215,744 股;
弃权 714,400 股
同意 204,246,958 股;
关于增加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额度的议案
弃权 317,100 股
同意 612,562,344 股;
弃权 352,100 股
提案 1 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提案 1、3、4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