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机电: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9 1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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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相关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相关陈述与说明。本所律师已得到公
司保证:公司已提供本所律师出具本意见书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有关复印件
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相关陈述与说明均真实、
完整、准确、有效;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以及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
性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
告的《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
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
一号楼召开。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9 日 9:15-15:00。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资格
身份登记、证明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并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出席及网络投
票人员统计数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1,950 人, 代表股份总数为 526,333,85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现场
会议就会议通知所载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由指定的股东代表和律师共同计票、监票,并统计了
表决结果;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结
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及明细。
   根据汇总统计的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果及明细,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
下: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年审会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5,604,6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15%;反对 550,1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0,158,4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089%;反对 550,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36%;弃权 17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75%。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经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根据上述现
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获决议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
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公司已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合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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