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碱化工: 氯碱化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9 17:09:3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
站上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
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的关联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
场披露的信息需同步并一致。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章 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第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
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
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
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
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
决策。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
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
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
财务数据。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
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
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
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
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并经相应责任
人和部门领导严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秘室;
  (二)公司董秘室收到相关材料、数据后,认真对相关材料、数据进
行复核和编制,编制完成后交董事会秘书;
  (三)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
  (四)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秘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归口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领导下开展工作。董秘室负责提供证券法第八十条(七)
                         、(八)及本制
度第十五条(七)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临时报告披露所涉
及的相关资料。战略委员会负责公司战略的研究、方案的编制,负责提供
定期报告披露所需的公司战略推进情况。战略委员会秘书长应当对所提供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
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所需的财务数
据、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负责提供公司权益筹资、债务筹资、对外担保
情况及相关财务数据,负责提供证券法第八十条(二)
                       、(三)、
                           (四)、
                              (五)、
(九)及本制度第十五条(二)~(五)、
                  (九)~(十二)
                         、(十四)临时
报告披露所涉及的财务数据。负责提供本制度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五条(二)
临时报告披露所涉及的公司对外投资、资产收购、出售、资产托管、租赁
情况及相关方案、协议、资产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后续工作的进展情况
及相关资料,负责提供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情况资料。负责提供定期报
告披露所需的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和相关协议。财务部经理应当对所
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展部负责提供项目投资和项目改造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负责提供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所需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负责提供本
制度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五条(二)临时报告披露所需的相关资料。发展部
经理应当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组织机构和设置、重大人事变动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定期报告披露所需的重
大人事变动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情况。人力资源部经理应当
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公司综合性信
息资料,负责公司、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事务工作,负责提供证券法第八
十条(一)
    、(十)、
        (十一)及本制度第十五条(六)、
                       (八)
                         、(十一)临时
报告披露所需的相关资料。负责审核公司、子公司相关制度,负责办理公
司、子公司所有变更手续,并及时提供后续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相关资料。
综合管理部经理应当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提供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
信息,包括管理标准的认证信息、重大事故等信息,对造成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停顿或对社会造成灾难性影响的事件,要在第一时间报董事会。安全
环保部经理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提供定期报告所需的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生产管理部经理应当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控股公司的经济审计和内控制度
执行情况的督查工作。负责提供本制度第十五条(十三)临时报告披露所
涉及的相关资料。审计部经理应当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技术中心负责新产品设计开发和技术创新工作,负
责提供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披露所需的公司新产品设计开发项目和技术
创新情况。技术中心主任应当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贸易公司负责提供定期报告所需的公司产品销售、原材
料采购、市场需求和环境变化等情况。负责提供公司产品、原材料和市场
占有率等相关信息。负责提供证券法第八十条(六)临时报告披露所需的
相关资料。贸易公司总经理应当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
信息。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
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
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
司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纸、广播等媒
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漏。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
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
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等,董秘室应及时向领导反映后,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
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
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对公司、子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控
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内部控制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
进行测试、监督、评价。
  第四十三条 公司通过责任追究制度和激励制度保障内部控制的有效
实施。
         第八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责任人及流程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宜。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遵循下列程序: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或筹备此类工作的同
时,以书面形式报董秘室,重大事件应即时报告。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以董秘室规定的内容
为准,董秘室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做出决议的当日或次日,由董事会秘书签署
后报上交所审核,在指定报刊、网站上披露。临时报告需要由董事会做出
决议的,同定期报告披露流程;不需要董事会做出决议的披露事项,董事
会秘书先行披露后要及时报告董事及相关人员。
  (四)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五)对媒体已报道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应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资料由各职能部门自行
保管和归档,并送一份资料给董秘室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由董秘室负责保管和归档。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秘室负责
保管并归档。
     第十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参照公司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 子公司在报告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事项时,应附上以下文
件: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
  第五十一条 当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事项时,应在二
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子公司相关信息的审核及报送,应在二
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 子公司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
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四条 子公司的有关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秘室负责。
         第十一章 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负有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
务和责任,若有违反本制度之规定,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按规章处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
提供信息,由董秘室提出处理意见,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秘室负责解释。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氯碱化工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优秀,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