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本着公平、诚信、勤勉的原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董事长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实施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专业培训和公司内部的学习、培训,掌握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全面了解公司发展规划、发展战略、经营
状况等各种信息。
第五条 对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出现或可能出现危机时提出有效的
解决方案或预案。
第三章 信息披露制度、规则、程序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
原则。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为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性公告及公司其它信息。
第九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上海交
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的披露媒体,其它自愿性
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媒体。
第十条 信息披露的程序:
(一)指定信息披露
制信息披露材料,重要法律文本应由中介机构提出建议,财务部门负
责对有关财务数据进行
核对;
露。
(二)自愿性信息披露
书室组织编写相关材料,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
以公司实际情况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为准;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发布了有关法规、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交易所报
告并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正式披露。
(三) 突发事件信息披露
同时迅速将突发事件情况向监管部门汇报,并取得监管部门的指导意
见;
应,尽可能多地、全面地掌握有关信息;
件处理的目标、策略、工作程序、方法等;
将突发事件处理方案及结果予以公告;
统一口径积极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让公众及投资者知道事件的真相。
第四章 公司网络平台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已设立网络信息平台,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对公司概况、生产经营等做了较为全面的披露,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网
站直接了解到公司的动态信息。该网站技术支持由公司信息中心负
责,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
第十二条 该网站已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公司的指定信息
披露内容都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刊登在该网络平台,
披露的时间不早于在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和网站上发布的时间。
第十三条 投资者也可采用电子邮件方式与公司沟通:
dshmss@scacc.com。
第五章 投资者接待制度
第十四条 来访接待制度
(一)接待的对象包括在册投资者、潜在投资者、证券咨询人员
等;
(二)接待投资者的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人员负责;
(三)接待时间为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
(四)接待工作建立完整的接待记录,包括时间、咨询者的简介、
咨询的问题及解答等。
第十五条 电话咨询回复
(一)设立咨询专线电话,安排专人接听;
(二)接听人员对投资者的咨询应给予尽量详细的答复,如有当
时无法答复的问题,应保留投资者的联系方式,并尽快给予回复。
第六章 新闻媒体接待
第十六条 公司欢迎各界媒体对公司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如有媒体对公司进行采访须经董事长同意后,由董事
会秘书统一安排。媒体公开宣传涉及公司有关披露信息的内容须预先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室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存档等工
作。
第十八条 代表公司接受媒体采访的人员,应积极配合媒体工作,
并确保提供的公司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九条 公司对媒体参加公司的股东会或其它活动,进行预约
登记管理,报道文章内容由董事会秘书室进行审核,并不先于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刊登时间。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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