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诉求处理等,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
值,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良好氛围为目的
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
(四)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
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
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是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是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公司可通过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多种形式、多种媒
体发布有关信息,但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涉及本制度
规定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并保证相关的内容实质一致,且上
述披露形式不能代替公司公告。
第九条 公司将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有关投资者关系的内容,可
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
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信息放
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条 公司设有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邮、电话和传真,保障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渠道通畅,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为明确投资者交流工作的重点,公司可以根据需要
进行股东识别和目标投资者认定,密切跟踪了解公司股东结构和持
股量的变化。
第十二条 公司积极为股东与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会创
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在召开前发布公告,
公布说明会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
主题等。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
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
的问题予以答复。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
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
析师等到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
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让
来访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实施。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
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
合。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
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
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
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