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披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
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
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获悉该事项或筹划事项形
成意向或方案的两日内。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单位负责人,即各单位信息披露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
东,在发生本制度所述重要信息时,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通
报。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保证
提供信息和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范围与报告时点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即
报告:
(一)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
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四)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
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五)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营、委托他人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各单位筹划如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初次拟定方案
时报告,并持续汇报事件的后续进展:
(一)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行为,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三)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主要资产进行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五)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六)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单位发生如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在获悉该事项时立即
报告:
(一)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二)新公布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可能对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七)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大
幅变动;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十)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一)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披制度》要求
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披制度》
的规定,确定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所述重大事项的报告标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发生提供担保或者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事先申报并履行相
应审批程序。报告义务人按照前述规定提交申报即视为已履行报告义
务。
第十二条 公司研究或发生如下重大事项之一的,由董事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董办)负责与相关责任部门确认信息并及时报告:
(一)公司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五)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七)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披制度》要求报
告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所述的重
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派驻该参股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报告。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处于筹划阶段或进展过程中的,报告义务人初
次报告信息后,应当与董办保持沟通,按照如下分阶段原则报告最新
进展情况,确保信息披露义务的持续履行。
(一)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
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
准或否决情况;
(三)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尚待交割的,应当及时报告交割
安排;超过约定期限仍未完成交割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
因和后续安排,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直至完成交割;
(五)重大事项涉及相关方出具承诺的,应当及时报告承诺内容;
该承诺未按期如约履行的,应当及时报告其原因和后续安排,并在此
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直至该承诺履行完毕。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列示或未达到报告标准,但对公司有重大经济
或社会影响的其他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该事件时立即报告。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对重大事项或报告时点难以判断的,应及时
与董办沟通确认。
第三章 管理职责与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信息披露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
作,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董办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接收、汇总、研
判重大信息,拟定信息披露方案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
人。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与董办对接,办
理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报告和确认工作。
各单位指定或变更信息披露责任人、联络人的,应当及时向董办
报送人员信息并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该参股
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
事项,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在获悉或者筹划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董办
报告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董办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报
告信息进行研判,属于法定信息披露事项的,应拟定相应的信息披露
方案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后,应当按照《公司
章程》和《信披制度》的规定,提请董事会审议,或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四)如遇特别紧急或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可以直接向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向董办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二十条所述“有关材料”包括: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各方基本情况;
(二)所涉及的中标通知书、意向书或协议书等法律文件;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司法文书、法律法规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出具的意见;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意见、相关决议;
(六)重大事项可能对本单位造成的影响;
(七)报告义务人认为与事项密切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编制定期报告所需披露的业务与财务数据,由董
办依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相关规定,向各单
位收集,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拟提交公司董事会、领导班子会审议的事项,
由董办负责审核确认该事项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相应审议机
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办需要进一步了解重大
事项详细情况的,报告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 保密义务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对该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信息的流转、审核与披露的全程中,应尽量缩小知情人
范围,避免泄露内幕信息,并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
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当视情
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降职等处分,必要时可依法追究其
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
公司《信披制度》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三十次会议制订的《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