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参与人员和机构因违反《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
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且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中心、
事业部及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
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以及其他对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负有
责任和义务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
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内容的相关要求,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上
市公司年报内容的要求、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
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
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
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
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
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或负债、净资产、收入、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
的差错金额分别占当期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
营业收入总额、净利润金额的10%以上;
(二)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
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原来为亏损的转变为盈利,或者由
盈利的转变为亏损的情形;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的,
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
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责令公司对以
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误导的
情形;
(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
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
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预计扭亏为盈,
实际继续亏损;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
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
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含20%)
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
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因下述情形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
进行更正,需根据相关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
行专项鉴证。
(一)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被
责令更正;
(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
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对年度财务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进行更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
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
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
措施,公司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将按照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将处理结果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
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
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
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问
责情况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第
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
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