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象科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9 1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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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
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
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
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
监管。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
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
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
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
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
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管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事务属于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一部分,由公司
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证券部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拟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由相关人员将信息报至公司证券部
并由证券部进行审核,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
复核。如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
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
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
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
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本制度,
构成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
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
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
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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