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神股份: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9 1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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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实
施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三)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公司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
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
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字确认,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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