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源电力: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9 0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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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规范运
作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
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
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
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会议材
料。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不受前述通知
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
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 1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行职务或者不能
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1 名代表
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保障独立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现场、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
件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
召开。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每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
决权。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
决、举手表决、通讯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
排,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主要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四)会议议案;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独立董事对
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的意见,意见类型包括
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
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
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授权委托书、表决票、会议决议、
会议记录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应当至少保存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
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可以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
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可以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
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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