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
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
托,指派刘慧颖、王康明青(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
公司于2025年12月18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
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
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
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贵公司提交给本所律
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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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本所律师现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 公 司 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
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股东大会
通知》”)。《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01日
作出决议,同意2025年12月18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记载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投票规则、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及投票程序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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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杨焱主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
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均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东大会投票
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参
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等相关内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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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5年12月12日下
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的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贵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东共6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493,546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04%。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0人,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7,136,575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43.768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
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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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具体议案为:
备注
提案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编码
投票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
议案数(4)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贵州北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
明的事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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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
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出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议案审议后,以现场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情况,本
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表决情况:同意183,545,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11%;反对3,590,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84%;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902,739股,占出席本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4.7155% ; 反 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2811%;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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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2.00:
表决情况:同意186,947,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7%;反对184,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8%;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304,07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31%;反对184,96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73%;
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01:
表决情况:同意183,539,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80%;反对3,590,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84%;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896,939股,占出席本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4.6908% ; 反 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2811%;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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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02:
表决情况:同意183,539,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80%;反对3,590,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84%;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896,939股,占出席本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4.6908% ; 反 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2811%;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03:
表决情况:同意183,532,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43%;反对3,599,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32%;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889,939股,占出席本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4.6610% ; 反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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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3194%;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04:
表决情况: 同意183,526,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10%;反对3,605,291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66%;弃权4,6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883,739股,占出席本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4.6346% ; 反 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3458%;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00:
表决情况:同意62,586,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4.5847%;反对3,578,4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81%;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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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910,339股,占出席本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4.7478% ; 反 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2318%;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5.00: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6,109,724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2,466,779股。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6,097,724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2,454,779股。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6,097,724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2,454,779股。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6,097,724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2,454,779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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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6,169,725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2,526,780股。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6,097,725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2,454,780股。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6.00: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6,258,824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2,615,879股。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6,671,106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3,028,161股。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6,727,107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3,084,162股。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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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6,258,823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2,615,878股。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
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以下无正文)
电话:0851-82203418 传真:0851-82202466 邮编:550081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
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页)
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刘慧颖、王康明青
负责人:耿斌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十八日
电话:0851-82203418 传真:0851-82202466 邮编:55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