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修订)
(本细则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提名委员会的相关事务。董事会办公
室具体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关资料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有关资料,负责筹备并记录提名委员会会议。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合董事会
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支持提名委员会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 2 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充分考虑董事会的
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经审查发现不具有任职资格的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任免
和解聘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
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
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
书面材料;
(二)对公司大股东(即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
的董事人选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情况,形成书
面材料;
(五)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六)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
查;
(七)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本委员会会议。
董事会办公室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向委员发出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
紧急情况时,应在会议召开前向委员发出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委员会会议应由 2 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
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
式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
委托其他委员按委托人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
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委员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
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委员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委员出
席而免除。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 十 七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 事会办 公室工作 人员列席 提名委 员会会议 并
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士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