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8 21: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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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
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
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
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
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 1 —
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的交易。
        第二章 登记、锁定及解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
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
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公司提交的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2 —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和登
记公司申报信息,并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
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公司的要求,对高级管理人员股份
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
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
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登记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
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
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
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
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
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 3 —
       第三章 股份买卖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
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
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
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
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登记公司将相关人员所
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 4 —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
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
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 5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
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
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
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
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
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
               — 6 —
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
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
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
成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委托公司披露相关情况。披露内容应
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
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
深交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
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委托公司披露相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 7 —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
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
内容: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
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行为:
               — 8 —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
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
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一
条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法》相关规
定给予处罚。
            — 9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
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效力层级更高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2010 年 4 月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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