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8 21: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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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
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佛山电器照明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
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
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
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为前述
             — 1 —
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
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
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 2 —
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
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
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编制公告文件并披露,不得以股东会、新闻发布
会、答记者问、投资者说明会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
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
要的,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
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
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
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
              — 3 —
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
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
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需要进
行审计的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 4 —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
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
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
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
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情况;
              — 5 —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前10大股东持股信息;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
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
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
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
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
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
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 6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
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
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 7 —
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
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
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
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
合第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
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
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 8 —
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9 —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
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
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
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
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 10 —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
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除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称重大事件外,其
他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应予披露的
                 — 11 —
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
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
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件的其他情形。
  在前期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
闻(以下统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
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 12 —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公司发生
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 13 —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七)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达到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的交易;
  (八)属于公司主业范围,单项投资金额5亿元以上的
投资和资本性支出项目,投资金额包括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资
本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借款、担保等;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
外,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用一类别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接受劳务的,合
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亿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或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的,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
             — 14 —
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经累计计
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另有规
定的,可以不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
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
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
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的规定。
               — 15 —
     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包
括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裁
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
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
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
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
行预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
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16 —
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
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
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
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存在不
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
公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
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
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
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
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
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
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
的,最新预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
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17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
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
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
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
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
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
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
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
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
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
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
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
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根据有关规定
              — 18 —
被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异常交易的影响因素,并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
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节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
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
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
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
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
              — 19 —
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
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
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
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
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
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
              — 20 —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
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
善归档保管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
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
              — 21 —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相关主体及其职责
     第四十八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
责任。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
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
事宜。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
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
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审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实
施;
     (二)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
                — 22 —
     (三)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在知悉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事件发生
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四)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本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五)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
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
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
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
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
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
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成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一)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二)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 23 —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
守秘密,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
向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四)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
相关主体及时披露或澄清;
     (五)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等
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 24 —
     (六)督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七)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
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协助董事会秘书与证券
监管机构、投资者、媒体等进行沟通,做好公司披露信息的
收集、整理、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主
要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对照本制
度信息披露范围和内容,如有相关情况发生,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信息报告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应在需披露事项发生当日将需披
露事项涉及的合同、协议等相关信息提交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需要提供进一步材料时,各部门(单位)
应按照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要求的内容与时
限提交;
     (二)财务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
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三)内部审计部应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审
              — 25 —
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
门(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公司各部门、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及时
主动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确保将本部门(单位)
发生的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
公室,保证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所提供的信
息在未公开披露前承担保密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
的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 26 —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
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
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保管相应的文件资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
职责时,应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股东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二)董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三)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四)记载独立董事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 27 —
     (五)记载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六)其他文件。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
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信息披露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节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六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
下: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
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
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计委员
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
告;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的披
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
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
                — 28 —
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负责人、指定联络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
知悉本制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应立
即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信息后,应评
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报
告董事长并组织草拟临时报告文稿;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
按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
  (三)在公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将审核后的以董事
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文稿报董事长或被授权人审核,并及
时组织信息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由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办公室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二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下列文件时,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
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监管部门新颁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通知等相
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关于公司的通报批评等处分的决定
              — 29 —
文件;
  (三)监管部门发出的关于公司的监管函、关注函、问
询函等文件。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
以及时处理。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对于监管函、关注函、
问询函等函件,董事会秘书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
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
相关事宜,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
  第六十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
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三章
所列的重大事项。
  第六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
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30 —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因
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中介机构有关
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
     (七)由于与第(一)项至第(六)项相关人员存在亲
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
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第六十六条 在有关信息对外披露前,应将知悉该信息
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泄露,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
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如涉及内
幕信息,应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其不得在该等
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 31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刊物、对外宣传文件或公司相关
人员接受媒体采访,如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及其他
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发
布,避免泄露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
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依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
     第七十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
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
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该信息予以披
露。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
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
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七十三条 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经董事会秘书
审核同意后安排来访。对来访的特定对象,董事会办公室应
妥善组织相关准备资料、安排来访接待工作。
                — 32 —
  第七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基于公司调研或采访
撰写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如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
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
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七章   违规责任的处理
  第七十五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
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
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涉嫌
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
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露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
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
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
              — 33 —
为。
     第七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
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订时亦同。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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