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简称“公
司”)董事会高效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权责和工作流程,
明确董事会秘书工作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董事会秘
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可以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
书领导,具体负责公司治理研究和相关事务、承担股东会相关工
作的组织落实、筹备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为董事会
运行和董事履职提供支持和服务、指导下属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
建设和董事会建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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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聘任与解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
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
责任感;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财务、管理、法律、公司治理等
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
秘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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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
事会秘书实施绩效考核,具体按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及要求组
织实施。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激励、续聘及解聘等挂钩。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
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
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董事会不当解聘或者与
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
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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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能履行有关职责和义务,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造成严重后果
或恶劣影响,或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给公
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前,应将有关档案
文件、正在办理的事务及其它遗留问题全部移交给接任的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公
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
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公司治理研究,协助董事长拟定有关重大方
案、制定或修订董事会运行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公司治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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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制度;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及股东会会议,准备议案和相关
材料并对其完整性进行把关,据实形成会议记录,对董事会会议
记录签字;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变动的管理事务工作;
(六)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
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监管部门问询。
(七)负责与董事联络,组织向董事提供信息和材料;安排
董事调研;与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沟通协调董事会运行、
董事履职支撑服务等事项;
(八)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的执行情
况,及时报告董事长,重要进展、重大情况还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九)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并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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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确有需要将部分职责交予他人履行时,必须经董
事会同意,且不免除董事会秘书对该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总裁办公会等重要决
策会议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会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
(二)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
事会报告的重大事件情况,以及需要董事会督促整改落实的相关
问题,查阅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
(三)组织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所属子公司完成董事会相关
工作,要求其及时提供董事履职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按照董
事会规范运行要求修改完善议案、补充相关材料;
(四)听取子公司董事会建设情况汇报,提出工作要求,加
强工作指导;
(五)履行好岗位职责所需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
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并购重组事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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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
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
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董事会秘书资格。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
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原则上每两年
至少参加一次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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