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
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
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独立董事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时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及受托出席情况;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 董 事专门 会 议记录 应当 至少保 存十年 。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
确、清楚。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
确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证券部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原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