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 方化学工业 股份有限公 司(以 下简 称 “公司”)董事 会
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 事会秘书一 名,为公司 的高级 管理 人员,应当忠实 、勤
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
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
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一)履 行职责 所 必需的 财务、管理 、法律 专业 知识;
( 二) 具 有良好 的 职业道 德和个人品 德;
( 三) 取 得深圳 证 券交易 所颁发的董 事会秘 书资 格证书 ;
( 四) 法 律、法 规 、规范 性文件及《 公司章 程》 规定的 其他 条 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一) 根 据 《 公 司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不 得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 高级 管 理人员 的 情形;
( 二) 最 近三十 六 个月受 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 处罚 ;
( 三) 最 近 三 十 六 个 月 受 到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或 者 三 次 以 上 通 报 批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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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法 律 、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 公 司 章 程 》 及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定 不 适
合 担 任 董事 会 秘书的 其 他情形。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董 事 会秘 书 应当遵 守《公 司 章程 》,承 担与公司高级 管 理 人 员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对 公 司 负 有 忠 实 和 勤 勉 义 务 , 不 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 一) 负 责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协 调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 组 织 制 定 公 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规定;
( 二) 负 责 组 织 和 协 调 公 司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工 作 , 协 调 公 司 与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 股东 及 实际控 制 人、中介 机构、媒 体之间的信 息沟通;
( 三) 组 织 筹 备 董 事 会 会 议 和 股 东 会 会 议 , 参 加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相 关 会议, 负 责董事会 会议记录 工作并签字 ;
( 四) 负 责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保 密 工 作 , 在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出 现 泄 露 时 ,
及 时 向 深交 所 报告并 组 织公告;
( 五) 关 注 有 关 公 司 的 传 闻 并 主 动 求 证 真 实 情 况 , 督 促 董 事 会 等 有 关 主
体及 时 回复深 交 所问询 ;
( 六) 组 织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上 市 规 则 、 深 交 所
其 他 规 定要 求 的培训 , 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 各自在信息 披露中的 职责;
( 七) 督 促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上 市 规 则 、 深 交 所 其 他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 向 深 交所 报 告;
( 八) 负 责公司 股 票及其 衍生物品种 变动的 管理 事务等 ;
( 九) 法 律法规 和 深交所 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 责。
第七条 公 司 应当 为 董 事 会 秘书 履 行 职责 提供 便利 条件 , 董 事 、 财 务 负 责
人 及 其 他高 级 管理人 员 和公司相 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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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
所报告。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公 司 应 当 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后 三 个 月 内 或 者 原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离职 后 三个月 内 聘任董事 会秘书。
第九条 公 司 董事 会 秘 书 空 缺期 间 , 董事 会应 当指 定一 名 董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
指 定 代 行董 事 会秘书 职 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 责 , 并在代 行后的 六 个月内 完成董事 会秘书的聘 任工作 。
第 十条 上市 公司在聘任董 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 当聘任证券事 务代表 ,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
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 所负有的责任 。
证券事务 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二章执行。
第十一条 公 司 聘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后 应 当 及 时 公 告 , 并 向 深
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
说 明 文 件 ,包 括 符 合 上 市 规 则 任 职 条 件 、 职 务 、 工 作 表 现 及 个 人 品德等;
( 二 )董 事 会 秘 书 、 证券事务代表的 个 人简 历 、 学 历 证 明 ( 复 印 件 )
;
(三)董事会秘书、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
话、传 真 、 通 讯 地 址 及 专 用 电 子 邮 件 信 箱 地 址 等 。 上 述 有 关 通 讯 方 式 的 资 料
发 生 变 更 时 , 公 司 应当 及 时 向 证 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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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董事 会秘 书每 届任 期 为三 年, 可连选 连 任。公 司 解 聘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当 具 有 充 分 理 由 , 不 得 无 故 解 聘 。 董 事 会 秘 书被 解 聘 或 者 辞 职 时 ,公 司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 事 会秘书 可 以就被 公 司不当解 聘 或者与 辞职有关的 情 况,向深交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 事 会 秘 书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公 司 应 当 自 事 实 发 生 之 日 起 一
个月内解 聘董事会秘书 :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 二)连 续 三个月 以 上不能 履行 职责;
( 三 )在 履 行 职 责 时出 现 重 大 错 误 或 者 疏 漏 , 给 投 资 者 造 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
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 司 应 当 指 派董 事 会 秘 书 、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或 者 上 市 规 则 规 定 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交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
品 变 动 管理 事 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
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进行 移交。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
订 保密 协 议 , 要 求 其 承 诺 一 旦 在 离 任 后 持 续 履 行 保 密 义 务 直 至 有 关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为 止 , 但 涉 及 公司 违 法 违 规 的 信 息除 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原经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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