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化股份: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8 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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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四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须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纳入内部控制制
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
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
  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须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须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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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专户的设立与注销、募集资金的收支由公司财务金融部负责办理。专户对
应的募投项目实施完毕,公司应按规定程序结转专户节余资金,注销专户,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公司财务金融部定期核对募集资金账户存款余额,并编制月度报表,每月
须按项目、账户统计汇总募集资金的使用、存放情况,报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
抄送证券部、审计部、发展规划部、项目主办部门(单位)及负责人。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须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应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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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按照决策程序确定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总经理和发展规划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
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对募投项目资金实施预算管理,公司及分、子公司募投资金支付纳
入公司资金预算统筹管理,在年度、月度资金支付预算中单列。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按照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手
续。
  为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可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
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一般账户。在募投项目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所需资金的申
请、审批、支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募集资金用于承诺用途。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百分之五十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存在上述规定情形的,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同时披露调整后
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
议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拟延期实施的,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
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
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通过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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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
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
表明确意见,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
换自筹资金的,须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
程中,原则上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
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募集资金置
换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
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的,额度、期限等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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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
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
后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下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
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
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
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需充分披露相关项目
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
明确意见,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
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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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
余资金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
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对募投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设立专项机构,按照公司项目管理
相关制度对项目安全、质量、进度、投资、资金使用及项目档案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办单位负责拟定月度、季度、年度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
负责人审定后,报主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批,并负责落实执行。
   项目主办部门(单位)建立募投项目的统计台账,按月编制项目进度计划和资金使
用计划,按月度、季度汇总本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际建设进展情况,并报公司
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抄送公司财务金融部、发展规划部、审计部、证券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金融部须按项目管理原则,分别对各募投项目建立财务账,
详细记录募投项目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具体使用情况及相应金额、
使用日期、对应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财务金融部须定期检查监督
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按批准后的项目实施计划投放资金,并按照公司定期报告
披露要求对各募投项目进行汇总,报公司发展规划部、审计部、证券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展规划部负责按公司项目管理原则,依据公司项目管理相关制
度,统筹组织对项目安全、质量、进度、投资、资金使用及项目档案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监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募投项目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 财务金融部、审计部负责组织对募集资金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掌
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定期形成专项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向董事会报告募集资
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
              第五章 募集资金项目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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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
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董事会依法
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
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
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变更后
的募投项目须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
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需在充分了解合资
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须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
效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的,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须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
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
并公告。
              第六章   募集资金专项管理与监督
                                     - 7 -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公司相关部门应立即报告,并要求及时归还,并披露占用发
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
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在收到报告后两个交
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就投资项目的进度情况与资金运用情
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定期向公司汇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
差异的,项目实施单位、发展规划部、财务金融部在发现后应立即向总经理和董事会秘
书书面报告并解释具体原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
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项目实施单位须提出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方案,审议后应在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当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的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
                                     “否
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时,公司经理层应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
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须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公司财务金融部组织相关单位立即予以纠正,董事会公告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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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
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照保荐协议要求,密切配合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
导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原经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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