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虹普: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8 19:28:3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
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规
则》”)等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
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如下文
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的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
  本所亦根据有关规定委派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开
和现场表决的程序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
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
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含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
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亦未对非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
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数据、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己向本所披露,而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 163 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开本次股东会。
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
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14:30 开始,现场会议地
点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心 D 座中区 21 层会议室;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8 日上
午 9:15-9:25,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8 日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
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
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
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 11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7,392,01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472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23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5,103,9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7556%;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288,013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7172%。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
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
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165,844,6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72%。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 2,950,7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的 65.6002%;反对股份数 1,501,8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33.3883%;弃权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115%。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165,837,3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72%。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 2,943,4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的 65.4379%;反对股份数 1,509,1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33.5506%;弃权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115%。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165,837,3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72%。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 2,943,4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的 65.4379%;反对股份数 1,509,1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33.5506%;弃权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115%。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165,837,3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72%。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 2,943,4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的 65.4379%;反对股份数 1,509,1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33.5506%;弃权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115%。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165,844,6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72%。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 2,950,7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的 65.6002%;反对股份数 1,501,8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33.3883%;弃权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115%。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165,844,1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 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75%。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 2,950,2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的 65.5891%;反对股份数 1,501,8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33.3883%;弃权 4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226%。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165,844,1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 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75%。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 2,950,2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的 65.5891%;反对股份数 1,501,8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33.3883%;弃权 4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226%。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165,844,1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 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75%。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 2,950,2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的 65.5891%;反对股份数 1,501,8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33.3883%;弃权 4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226%。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167,181,3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 4,287,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的 95.3158%;反对股份数 16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的 3.6393%;弃权 4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449%。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167,161,1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 4,267,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的 94.8680%;反对股份数 16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的 3.5726%;弃权 70,1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5594%。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经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及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赵 洋
    见证律师:张荣胜   律师
         郑晴天   律师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三联虹普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