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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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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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古越龙山”)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
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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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浙江
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
票日期、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
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14:00 在中国黄酒博物馆
多功能厅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67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94,169,82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420 %,
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均为
截至 2025 年 12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51,086,00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8.515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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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6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083,82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6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66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3,085,6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67%。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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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86,635,3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0885%;反对 7,397,6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86,487,9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0511%;反对 7,546,2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86,430,3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0365%;反对 7,600,8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86,473,6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0474%;反对 7,552,5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86,424,4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0350%;反对 7,608,3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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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86,470,9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0468%;反对 7,563,2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86,322,6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0091%;反对 7,709,1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86,449,8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0414%;反对 7,581,9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86,413,5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0322%;反对 7,608,3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86,461,2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0443%;反对 7,571,1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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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375,191,1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1851%。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06,9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512%。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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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李勤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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