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创电气: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8 19: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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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35     证券简称:精创电气         公告编号:2025-139
     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 票同意,0 票反
对,0 票弃权。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江苏省精
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
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豁免的信息范围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
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申请与审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
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报送董事会秘书,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审核,及时登记入档;
  (三)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签字确认;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公司
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北交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
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北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北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立即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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