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创电气: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8 19: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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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35     证券简称:精创电气         公告编号:2025-137
     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批准。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解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
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
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
报告等行为。如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
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
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和选聘程序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上市公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或者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配合;
  (二)候选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内部审计部门进行
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查评价,审核通过后,报董事会审
议;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实施并完成聘任。
  第八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与公司的约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
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
陈述。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
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
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
造、隐匿或者销毁,相关选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十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
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
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或市场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
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四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
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
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
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
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六条 除因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继续聘请的情形外,会
计师事务所聘用期届满的,公司可以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
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改聘程序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经股东会审议同意后,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
审计工作: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的,如多次收到监管部门的行政
处罚、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等;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出现影响独立性的情形且短期内难以消除
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
  (六)其他公司认为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
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
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
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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